共同生活人虐待子女的,离婚另一方可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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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Tm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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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Tm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2年结婚,2004613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王甲由王某抚养。2010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201111月,张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20111121,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 Tm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裁判结果 Tm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后,虽协议约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根据张某方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能够证明自2010年起与王甲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付抚养费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m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典型意义 Tm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Tm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56: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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