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维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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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维权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近来农民工在工地受伤频发,按照某某地区仲裁部门及法院部门的司法实践,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果小包工头没有资质,雇佣农民工干活受伤,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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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期间,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下面就该问题列举2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申请工伤认定,首先应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建筑企业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例一:余某、何某受雇于张某,从事某工程公司分包于张某的部分劳务工程,余某、何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近日,太原市某某区法院审结了该案,因分包人张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余某、何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06月,某工程公司承揽了某高速公路部分工程,并将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于张某,由张某雇佣被告余某、何某从事混凝土工作。同年7月,余某二人在工地搅拌水泥过程中受伤,工程公司为二人支付了医疗费。随后,余某二人向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原告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申诉人余某、何某与被诉人工程公司劳动关系确立。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某某区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将其承揽的工程中部分工程劳务分包于张某,由张某雇佣二被告施工作业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中,原告主张与二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证据,未提供可以证明与二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的证据,亦未提供承包人张某是否取得劳务资质的有关证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法院依法确认了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杜凯律师,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某某市朝阳大街与西二路十字金水人家三楼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例二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某房地产公司承建住宅楼期间,将钢筋分项工程以清工形式分包给张某施工。20091026日,方某经他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张某负责记录每天人数的统计,方某干一天拿一天钱,每天95元,不上班不需要请假。方某没有与房地产公司商谈用工性质,双方也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房地产公司不对方某管理、指挥,方某亦不从房地产公司领取工资。2009102810时许,方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并住院治疗。2010112日,某某与方某就医疗费等达成协议,并支付医疗费等3万元,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房地产公司称,公司招用方某只是为临时赶工,双方形成短期劳务关系,并无确立劳动关系之意。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方某认为,其经人介绍到该房地产公司工地某某班组从事钢筋工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张某对其考勤并发放工资,其在工作中受伤,以上事实经某某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是与从房地产公司承揽钢筋工项目的承揽人某某所委托的人商谈后前来从事钢筋工工作,没有与房地产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不受房地产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其取得报酬的方式是干一天拿一天钱,不来干也不向谁请假,来去完全由自己决定,故房地产公司主张与方某之间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宣判后,方某不服,向某某法院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实际上,方某与房地产公司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某某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在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用工主体责任与构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代表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理论,构成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方某是经人介绍到工地做工,而不是房地产公司招用的,在工作期间,由钢筋分项承包人某某负责对方某的考勤,工资也由某某发放,干一天活拿一天钱,是否来干活由方某自主决定。因此,方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工作上的隶属关系与工资上的支付关系,双方之间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方某要求确认其与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ch0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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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58: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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