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龙放火罪刑事案例

王双龙放火罪刑事案例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刑一终字第17号
原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双龙,农民。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伟,山东信宜深圳酒驾律师事务所律师。
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双龙犯放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莱州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双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深圳酒驾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5、6月份,被告人王双龙先后七次采用翻墙入院等手段至本村陈从英、仲某等旧房图谋盗窃,因未偷到值钱财物而心生怒气,采取用打火机点火的方式,将陈从英等人的房屋点燃,致多家房屋及屋内财物被烧毁。
具体事实如下深圳酒驾:
1、2013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双龙至莱州市郭家店镇郭家店村陈从英家老房子,采用打火机点火之手段,将陈从英家的两间土坯房烧毁。
2、2013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双龙至莱州市郭家店镇郭家店村尹君家老房子,采用打火机点火之手段,将尹君家的两间西厢瓦房烧毁。
3、201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双龙至莱州市郭家店镇郭家店村仲某家老房子,采用打火机点火之手段,将仲某家的六间瓦房点燃,致使四间房屋烧毁。
4、2013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双龙至莱州市郭家店镇郭家店村范某家老房子,采用打火机点火之手段,将范某家的三间瓦房烧毁。
5、2013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双龙至莱州市郭家店镇郭家店村荆某家老房子,采用打火机点火之手段,将荆某家的五间瓦房烧毁。
6、2013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双龙至莱州市郭家店镇郭家店村李洪平家老房子,采用打火机点火之手段,将李洪平家的三间瓦房烧毁。
7、2013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双龙至莱州市郭家店镇郭家店村李永强家,采用打火机点火之手段,将李永强家的南厢房烧毁。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13年6月4日将被告人王双龙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王双龙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审理中,被告人王双龙亲属替其向本院交纳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打火机等物品,证实本案的作案工具情况。
2、书证。(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归案的经过。(2)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双龙的身份情况及在本案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证人系被害人李永强的哥哥。李永强在外地工作,证人通过邻居得知2013年6月2日李永强家南厢屋着火的情况。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仲某、陈从英、尹某、荆某、范某、李洪平的陈述,分别证实各被害人的旧房子被烧毁及房子所处位置、屋内物品、被烧毁状况等情况(部分被害人未证实损失价值,部分证实无值钱物品,部分被害人证实的价值合计133000元)。
5、勘验、检查笔录。莱州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被告人王双龙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部分被烧毁房屋进行现场勘验以及被告人对部分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
6、鉴定意见。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认定被告人王双龙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双龙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于2013年5、6月期间,被告人多次到村里的旧房子图谋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而心生怒气,将陈从英等人的旧房点燃的经过。
原审法院认为深圳酒驾,被告人王双龙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双龙多次实施放火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但念其作案时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纳部分赔偿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双龙犯放火罪名成立,但指控致他人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犯放火罪,判处被告人王双龙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双龙不服,以“一审判决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深圳酒驾,上诉人王双龙多次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双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酒驾: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牟 江 涛
审判员 潘 军 岩
审判员 王 树 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鸿正存在

2015-03-16 14:02: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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