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鸣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案例

张冬鸣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案例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刑执字第361号
罪犯张冬鸣,捕前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麦斯酒吧保安。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9)烟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冬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20日、2013年4月18日经本院裁定各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张冬鸣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深圳酒驾,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罪犯张冬鸣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酒驾:
准许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撤回对罪犯张冬鸣的减刑建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淑美
审 判 员  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慧慧

2015-03-16 14:02: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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