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慰京与刘艺、韩勇、方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张慰京与刘艺、韩勇、方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李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张慰京。
委托代理人王越,北京大成(青岛)深圳酒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斌,北京大成(青岛)深圳酒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艺。
被告韩勇。
被告方建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慰京与被告刘艺、韩勇、方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三被告,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提交三被告的确切地址,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三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深圳酒驾,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三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三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酒驾:
驳回原告张慰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9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翠

2015-03-16 14:03:11 浏览:

本栏目:深圳醉酒驾驶律师

上一篇:姜禄东与刘营、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广州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质押吗?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醉酒驾驶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