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禄东与刘营、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姜禄东与刘营、卢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李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姜禄东。
委托代理人代峰,山东青成深圳酒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营。
被告卢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禄东与被告刘营、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原告也未于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可供送达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地址。
本院认为深圳酒驾,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酒驾:
驳回原告姜禄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人民币58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臧成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 臻

2015-03-16 14:03: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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